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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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与监管类隐患

更新时间:2026-01-13 16:44:36

  1.自查自纠流于形式

  隐患内容:该校近一年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定期巡查记录及受检实验室自检记录,均未排查出上述重大事故隐患。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潜在后果:隐患长期存在未被发现,错过整改时机,风险持续累积直至引发事故。

  2.层级监管存在空白

  隐患内容:2025年北京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未对该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属地街道检查5次,但因缺乏专业能力,未识别出专业性较强的隐患。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潜在后果:监管缺位导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约束,隐患无法通过监管渠道发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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