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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更新时间:2014-05-22 11:56:53
按标准规矩了救活器修补的术语和定义、总需求、修补条件、修补技术需求、报废、试验办法和检验规矩。
一、 手提式化学泡沫救活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灭火活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M代表灭火器 Q代表强化水
F代表干粉 S大部水系
Z代表贮压式
L代表ABC (磷酸铵盐)
T代表推车式
P代表泡沫
二、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抵达如下年限的,有必要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 干粉灭火器——10 年;
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救活器和贮气瓶——12年;
要取得修补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矩实行灭火器检查、修补、再充装和查验的人员。
为保证灭火器安全运用和有用灭火而对救活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三、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必要报废:
1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剩下变形率检验不合格的;
3 筒体严肃锈蚀(漆皮大面积坠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发生凹坑者)或联接部位、筒底严肃锈蚀的;
4 筒体严肃变形的;
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联接的灭火器;
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规划等缺陷的;
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 没有间歇喷射安排的手提式灭火器;
11 筒体为平底等规划不合理的灭火器;
12 没有生产厂称谓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坠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称谓;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辨认的);
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 按GA 402的规矩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准则的灭火器;
16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矩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四、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有必要在供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载,并告诉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