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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一年至三年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8-02-24 14:54:36

以下内容是成都消防设备整理关于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一年至三年的内容: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四)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五)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七)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八)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九)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一)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三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四)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十五)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生产、经营、存储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六)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十七)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者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八)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

  (十九)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十)谎报火警、过失引起火灾,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二十一)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二十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二十三)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十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十五)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

  (二十六)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

  (二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不良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同时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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