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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消防设备安装要求
更新时间:2018-04-09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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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车库与 调压站之间,车库与 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