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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8-11-26 15:45:22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我市制定《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成都消防设备、成都消防器材联合成都消防设施制定了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消防工作中承担的指责为: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编制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落实建设、管理、维护等单位职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公安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站、卫星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