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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之消防验收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25 17:11:27
而在法律上,消防验收与商品房交付之间关系界定依据主要有:
《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法条和形式要件来看,消防验收的确是必须的,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购房合同是否将消防验收约定为交房条件,都不能免除开发商在交房前遵照消防法规定报请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的法定义务。消防法将消防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是防止开发商把带有消防隐患的工程交付给购房者的强制性规定,故真正交付应当认定为消防验收合格时间。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消防法》以及国家公安部规章: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报公安消防机构录入进行备案。这意味着,消防验收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此以后,不必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而是由当事人直接进行验收,然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其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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