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厂房或实验危险物品放置注意事项
厂房或实验危险物品放置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3-11-13 16:13:36
注意事项
1、在应用本附录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以上,原则只要求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危险物品进行计算、确定。
2、注(2)所说的是在一栋厂房中或防火墙问如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那么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汽车制造厂中的总装车间,
虽然其中可能有喷漆部位,但占总装车间的很少部分:具体说不到10%,那么总装车
间仍按类确定。
(说明)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浙江总装厂房中,喷漆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同时参照一些引进工程同类生产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被充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注2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其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
第3.2.1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分别对厂房的层数和占地面积作出规定,是防止火灾发牛和蔓延扩大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高层厂房
原规范厂,房只有市层、多层之分,对厂房的高度没有明确的限制。据调查,为节约建设用地,我国在七十年代以来,轻工、医药、电子、仪表等行业建成了许多高层厂房。如某电子管二厂束管大楼为9层,高达54米;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厂房为9层,高43米。为保障消防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高层厂房的内容,即将高度大于24米、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高层厂房,高度等于或小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多层厂房。这样便于钊对厂房的不同,在耐火级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
高层厂房以高度24米为起算高度,提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 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
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米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O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最大高度为23米,24米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 扑救火灾最大高度约为24米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 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 高高度约为23米。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 高度大于24米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米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米(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 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
对待。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厂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