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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
更新时间:2018-05-31 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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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是消防用电设备,系统供电首先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001版)等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且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火灾报警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以防止突然断电造成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以防止造成系统断电,不能正常工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首先应符合一般建筑电气系统布线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版(2001版)的规定,且符合以下要求:
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或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⑷ 消防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提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毫米。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取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⑸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⑹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盒、控制设置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⑺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同一工程中的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符号。
⑻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